“我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會計準則。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沒有規定要按工資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我公司便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列支的福利費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并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細核算。請問稅法對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日前,湖北省石首市隆光汽配有限公司的會計王某撥通了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員從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兩方面作了解答。
在會計處理上,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在稅前扣除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也就是說,可以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實際發生的福利費;
二是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的部分。與原規定的不論福利費用是否真實發生,對企業按計稅工資14%計提的福利費均可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新舊政策的銜接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與稅法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即稅法上對企業2007年度的職工福利費,仍可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而會計上對企業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要予以沖回。同時,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節余的職工福利費不得挪作他用。比如,將節余的福利費用于支付業務招待費,雖然并不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將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部分作為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來源:財務顧問網 |